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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話說雖然網路購物商品有七天鑑賞期,客人不喜歡可以無條件退換貨,但前提仍是商品全新且配件完整的狀態,收到商品可以試用試穿,但不可以弄髒弄壞或下水洗過,這樣才在退換貨保固範圍內,舉例來說:鞋子可以在室內乾淨的地板試穿試走,看看是否合腳,但不能夠穿出門去把鞋底弄髒磨損再來要求退換貨;而寢具則是可以摸摸觸感或試蓋看看,但不可下水洗過或弄髒,這樣才符合七天內可退換貨的條件。

  如果沒有上述要求的話,買網購商品不就都可以在七天內盡情使用再來要求退貨退款了?那屆時那些遭使用損壞的商品成本誰來負擔呢?這樣老闆通通去跳樓了,沒人敢做網路生意了吧?

  雖然客人永遠是最大的(茉茉絕對認同以客為尊),但一切的處理方式還是必須照規定來,不然一昧的退讓一些無理的要求,保護了消費者,又誰來保障廠商的權益呢?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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